★ 养老 申请退休待遇的人员必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20号前到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从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迟办的不予补付。 申领手续: (1)先到关系科填写《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办理减员手续; (2)填写《退休待遇审批表》,有单位的一式三份,没单位的一式两份; (3)带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个人档案; (3) 带免冠彩色小一寸近照,有单位的四张,没单位的六张; (4)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附带原件对照)。 注:凡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请于每年7月份携带身份证、退休证、户口簿、报到卡,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生存报到手续。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报到的,可由亲属持相关证明代为报到;移居外地的退休人员,应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不按时报到或没有提供生存证明的,将于报到期次月起停发退休金,直到补办报到或提供生存证明才补发所停发的退休金。 ★失业 申领失业救济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事项: 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需连续工作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社保中心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领取或者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农民合同制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领取的,不予办理。 需携带的资料: (1)《番禺区失业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工个人档案。 ★ 工伤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待遇审核科(TEL:84635443,84641012)。如不能及时报告的,原则上可在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报告手续,否则,医疗费用全部由单位负责。 ☆ 轻伤 ☆ 重伤及残废 ☆ 工伤死亡 ☆ 特殊情况 轻伤 携带: 1.《番禺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番禺区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一式三份; 3.工伤医疗期内工伤指定医院原始单据(诊断证明、发票、处方、住院清单等)、病历、车票及身份证复印件。 注:生产工作性轻伤由基层单位填写《番禺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报主管局或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确认;非生产性轻伤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病历先复印一份报送)。 重伤及残废 携带: 1.《番禺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番禺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工伤处理决定书》; 4.《番禺区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一式三份; 5.职工身份证和复印件一张; 6.自工伤至医疗终结期内工伤指定医院原始单据(诊断证明、发票、处方、住院清单等)及相对应的病历、车票。 工伤死亡 携带: 1.《番禺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番禺区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一式三份; 3.急救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 4.火葬证明、殡仪馆证明或死亡证明(死亡地无火化条件的,凭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5.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提供死者及供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6.本区户籍的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非本区城镇户口的被供养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的,需申请报告一份。 特殊情况 1. 交通事故 (1)出具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2)如肇事方逃逸等原因得不到赔偿,需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须附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由伤者单位写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说明追索到赔偿后,即退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部分。 2.失踪 (1)携带单位出具的失踪证明; (2)如法院宣告死亡时,需提供法院裁决书; (3)如失踪人重新出现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如属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 丧葬费抚恤金 1.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携带《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死亡证》、《火化证》原件、退休证及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手册(报到手册),到待遇审核科办理。审理后丧葬费抚恤金在次月划入死者生前领取退休费的存折。 2.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当月,由亲属携带《死亡证》、《火化证》原件或相关死亡证明。填写一式两份的《失业职工待遇审批表》到待遇审核科办理,审理后丧葬费抚恤金在次月划入死者生前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存折。 ★ 生育 1. 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流产)后五个月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待遇审核科办理申报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推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在领到该证后一周内办理申报。其余理由逾期的,一律不予审理,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待遇。 2. 女职工生育(流产)时,必须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并且职工在生育(流产)时单位有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未满一年或者职工在生育(流产)时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待遇。 3. 生育保险待遇资料的内容,包括: (1)《番禺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一式二份; (2)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A.顺产、难产 《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难产的附难产医学证明、女职工本人身份证。 B.婴儿死亡 《计划生育服务证》及死亡证明。 C.流产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同意生育通知书”及流产证明。 D.男配偶假期工资 《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由医院出具的证明,均应是镇级及其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 其他 ☆ 一次性老年津贴 ☆ 本区户口人员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 外地户口人员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一次性老年津贴 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彩色1寸相片两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审批表》。 本区户口人员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1. 到社保关系科办理减员手续; 2. 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及身份证原件(含户口簿); 3. 自由职业者申领的携带本人银行存折及其首页复印件; 4. 相关的申报证明资料有: ㈠ 出境定居的带定居地相关证明; ㈡ 在职死亡的带火化证明原件; ㈢ 残废退休的带《工伤待遇支付表》。 5. 填写《养老保险一次性个人帐户终止审批表》一式两份。 外地户口人员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1. 到关系科办理减员手续; 2. 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身份证原件; 3. 非本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待遇审核科(TEL:84635443,84641012)。如不能及时报告的,原则上可在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报告手续,否则,医疗费用全部由单位负责。